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塔式起重机安全一般规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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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9-2-12 11:46:3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塔式起重机安全一般规定:
一、塔式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,其产品应具有特种设备制造监检证书。
二、安装单位应具备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。安装拆卸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上岗证书。
三、由安装单位编制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,经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后,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、监理单位审核。
四、严禁在塔式起重机塔身上附加广告牌或其他标语牌。
五、安装单位对塔式起重机月检不少于1次,使用单位、租赁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派员参加。
六、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交叉作业时,应编制专项方案,并应采取防碰撞的安全措施。
七、塔式起重机在安装前和使用过程中,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得安装和使用。
1、结构件上有可见裂纹和严重锈蚀的;
2、主要受力构件存在塑性变形的;
3、连接件存在严重磨损和塑性变形的;
4、钢丝绳达到报废标准的;
5、安全装置不齐全或失效的。
八、对630kN•m以下,出厂年限超过10年的塔式起重机;对630—1250kN•m,出厂年限超过15年的塔式起重机;对1250kN•m以上,出厂年限超过20年的塔式起重机应进行安全评估。未经评估不得使用。
九、塔式起重机工作1000h后,对机械、电气系统等进行小修;4000h后,对机械、电气系统等进行中修;8000h后,对机械、电气系统等进行大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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